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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权力清单和责任目录(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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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19-174070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9-07-30 17:5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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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zip

黔南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19年版)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承办

机构

追责对象

范围

备注

    行政许可

    权限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技术改造项目及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发布)(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2016发布)(国发〔2016〕72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2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7年本)的通知》(黔府发〔2017〕14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18〕7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黔南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投资规划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行政许可

      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联合试运转审批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点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察[2007]44号)第五条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限时办结煤矿建设手续的通知》(黔府办函[2017]132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9、10、11、13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黔南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煤炭管理科、州煤安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行政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初审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3条; 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第3条。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15〕37号)第三部分:(三)……,负责全州民爆器材行业生产和销售的监管……,承担民爆器材销售许可申请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1、32、34、37、38、40、42、44、61条;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18、19条; 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第7、8、12、13、14条。

        黔南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煤炭管理科、州煤安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4

        行政处罚

        对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处罚

        《煤炭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的回采率的,责令停止生产。
        第二十二条 开采煤炭资源必须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煤炭资源回采率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的资源和开采条件确定。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进行复采或者开采边角残煤和极薄煤。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黔南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煤炭管理科、州煤安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5

        行政处罚

        对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处罚

        《煤炭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由煤炭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煤炭生产应当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
        采矿作业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黔南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煤炭管理科、州煤安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6

        行政处罚

        对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处罚

        《煤炭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供应用户的煤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质级相符,质价相符。用户对煤炭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由供需双方在煤炭购销合同中约定。
        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不得在煤炭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黔南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煤炭管理科、州煤安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7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处罚

        《煤炭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未经煤矿企业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煤矿企业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道路、专用航道、专用码头、电力专用线、专用供水管路。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黔南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煤炭管理科、州煤安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8

        行政处罚

        对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非法生产的处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五条 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黔南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煤炭管理科、州煤安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9

        行政处罚

        对煤矿未按规定排查和报告安全隐患的处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

        煤矿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排查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黔南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煤炭管理科、州煤安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0

        行政处罚

        对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进行生产的处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煤矿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黔南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煤炭管理科、州煤安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1

        行政处罚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处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经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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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行政处罚

        对煤矿现有条件难以防治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 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组织实施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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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

        对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处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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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

        对煤矿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处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一条 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黔南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煤炭管理科、州煤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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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处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

        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利、义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

        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黔南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煤炭管理科、州煤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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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

        对突出矿井发生突出未依法处理仍继续生产的处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黔南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煤炭管理科、州煤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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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行政处罚

        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9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改正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黔南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煤炭管理科、州煤安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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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行政处罚

        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黔南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煤炭管理科、州煤安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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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行政处罚

        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黔南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煤炭管理科、州煤安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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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行政处罚

        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一十六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黔南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煤炭管理科、州煤安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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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行政处罚

        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黔南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煤炭管理科、州煤安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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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行政处罚

        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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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行政处罚

        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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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行政处罚

        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二十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黔南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煤炭管理科、州煤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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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行政处罚

        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 煤矿企业未按本规定要求落实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逾期仍不改正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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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行政处罚

        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 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二)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

        (三)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黔南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煤炭管理科、州煤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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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行政处罚

        对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处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 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黔南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煤炭管理科、州煤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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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行政处罚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的处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条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50万元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00万元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0万元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黔南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煤炭管理科、州煤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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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行政处罚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的处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一条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黔南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煤炭管理科、州煤安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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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行政处罚

        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六十四条 煤矿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二)未设置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三)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或者实施方案的;
        (四)未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的;
        (五)未建立健全企业职业卫生档案或者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六)未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七)未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黔南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煤炭管理科、州煤安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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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行政处罚

        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六十五条 煤矿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在劳动者离开煤矿企业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黔南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煤炭管理科、州煤安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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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行政处罚

        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六十六条 煤矿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本规定要求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三)未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四)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本规定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五)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六)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黔南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煤炭管理科、州煤安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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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行政处罚

        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六十七条 煤矿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暂扣、吊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三)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黔南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煤炭管理科、州煤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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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

        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六十八条 煤矿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投入职业病防治经费的;
        (二)未建立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的;
        (三)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黔南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煤炭管理科、州煤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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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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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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